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轉陳 申請新北市民政局補助款聲明書

申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補助款聲明書
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八二三臺海戰役戰友協會〈瑞芳分會〉            102.05.10申轉
計劃名稱:八二三榮民參訪榮民之家暨研習活動實施計劃
計畫總經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整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10256
計劃案總經費及分攤情形
各補助機關名稱、民意代表配合款等及申請單位〈含自籌,請逐一填列〉
補助金額及自籌金額
〈新台幣元〉
佔計劃總經費
百分比〈%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13,700元整
76.62%
本協會自籌
35,950元整
24.02%
合 計
149,650元整
100.00%
本聲明內容若有不實,或以同一計劃向 貴府不同局室重覆申領補助款逾計劃總經費者,一經查獲,願無條件如數繳回 貴府補助款。
此致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申請單位:新北市八二三臺海戰役戰友協會
理 事 長:陳 欽 銘
會    計:陳 義 勇

出    納:王 清 泉

聯絡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地下1
聯絡電話:02—29285978
備註:
1.本表適用範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申請本府補助款。〈不含濟助或救助金性質者〉,於計劃 送府申請補助時一併檢附。
2.本聲明書補助款來源請壹本府各機關單位及其他政府部門逐一填列,並請填列自籌款。
3.接受本府補助款執行單位如經本府查獲以同一計劃重覆申請本府補助款逾計劃總經費者,自查獲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本府申領補助款;由本府查獲單位函知受補助單位並副知本府各機關單位錄案辦理。
4.申請單位為人民團體者,以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名申請。

〈本欄供審核用,申請單位無須填列〉
業務單位審核欄〈以vx表示〉
會務狀況
係向政府登記立案之團體。
該團體會務運作停止未達1年。
補助情形
該計劃與其主要業務有關。
本府補助該計劃在其總經費80%範圍內,且未超過15萬。
該團體今年補助偽超過2次。
係屬特殊情形將詳述理由專案簽辦。
註:依分層負責倘業務單位未填列,視同完備,責任由業務單位負責。
承辦人: 科長: 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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